关于调整宁波市鄞州区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鄞州公积金
为做好宁波市鄞州区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政办发[2009]20号、浙房改[2005]2号和宁波市公积金管委办《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缴存基数: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原则上按养老保险同口径的计缴办法进行调整, 到元。企业单位职工实际工资高于养老保险工资基数的,可适当提高基数,但 不得超过20735元/月。
二、缴交比例:企业单位按单位和个人各5%12%的比例执行,有条件的企业,且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交比例,但 不超过18%的比例。降低和提高比例均需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交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公积金结算年),到期时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事业单位仍按原缴交比例执行。
三、“新职工”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的缴存基数从2012年7月1日开始调整。“新职工”从镇、乡、街道调动到区级机关或从区级机关调动到镇、乡、街道缴存比例按原来不变。外区调入我区的“新职工”缴存比例以调入单位的缴存比例为准。
四、“新职工”从外区调入我区,原单位发放给“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单位应列入“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累计金额。“新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累计金额已达到“老职工”无房产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标准,单位暂停缴存。
五、各单位自2012年6月15日起,自带U盘,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鄞州分 拷取公积金基数调整软件及数据,按安装软件中的《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操作说明》完成一般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补贴基数的调整,并完整、正确输入职工身份证号码, 输入核对无误后,打印二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与导出的数据U盘一起于7月15日前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鄞州分 ,联系电线。
0$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 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原则上按养老保险同口径的计缴办法进行调整, 到元。企业单位职工实际工资高于养老保险工资基数的,可适当提高基数,但 不得超过20735元/月。$pages/news/detail/detail?city=wuxi&channelId=12188&newsId=9124670